上下班车祸亡算工伤 赔人均收入20倍
日期:2021-04-23 浏览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需对工伤认定范围进一步加以界定;第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第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于是,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7月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会议指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规定,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提高工亡及伤残补助标准等(详见附表)。 

  同时,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五大变化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原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草案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原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草案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原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草案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原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草案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完) 

  注:原规定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